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
債 權 人 上川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聲
債 務 人 振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月勤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
叁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佰叁拾柒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(逾債權人所提債務確認書記載
之金額,且依
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
利息,債權人請求超過
上開准許金額部分
於法不合併予駁
回)。
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