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2號
債 權 人 泳鈦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聰仁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起算日自106年8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
資料。
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㈢提出債務人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