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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6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4號 債 權 人 南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全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千瑜即捌陸火烤國際店即捌陸小吃店 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㈡確認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之商業登記抄本    。  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並就逾新臺幣102,092元之請求予以    釋明。(依狀附對帳單應收款共計僅102,092元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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