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4號
債 權 人 南光生活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籃全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千瑜即捌陸火烤國際店即捌陸小吃店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㈡確認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之商業登記抄本
。
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並就逾新臺幣102,092元之請求
予以
釋明。(依狀附對帳單應收款共計僅102,092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