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2號
債 權 人 金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政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許銘宏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許銘宏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。
(所提契約書顯示訂約人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
術短期補習班)
㈡提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
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代理人之釋明。
㈢確認江政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?若是,請於
姓名前增列法定代理人之稱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