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2號 債 權 人 金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銘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許銘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。    (所提契約書顯示訂約人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    術短期補習班)   ㈡提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    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    法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㈢確認江政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?若是,請於    姓名前增列法定代理人之稱謂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