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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2號 債 權 人 金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 習班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(所提出設立登記資料上載臺   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「語」短期補習班,與債務人不   符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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