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2號
債 權 人 金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政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
習班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(所提出設立登記資料上載臺
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「語」短期補習班,與債務人不
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