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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 債 權 人 立邦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淑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正國即邱家寶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「陳朝合」或「邱家寶」?並具體敘明    請求原因事實及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    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。  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  ㈢提出債務人邱正國即邱家寶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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