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01號
債 權 人 立邦酒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淑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邱正國即邱家寶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「陳朝合」或「邱家寶」?並具體敘明
請求原因事實及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
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㈢提出債務人邱正國即邱家寶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