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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9號 債 權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?若有誤,請具狀更正之?   ㈡本件提供之應收明細單內其客戶明稱為聯旺食材,確認何    以對饕師父有限公司請求?請釋明?又聯旺食材經查詢似已    解散?若債務人為聯旺,請提出:    一、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旺食材有限公司業於      106年09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6309號函准解散      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  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     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      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     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     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      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    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㈢提出本件訂貨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發票或收據等)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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