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9號
債 權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振銓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
正㈠確認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? 若有誤, 請具狀更正
之? ㈡本件提供之應收明細單內其客戶明稱為聯旺食材, 確
認何以對饕師父有限公司請求? 請釋明? 又聯旺食材
經查詢
似已解散? 若債務人為聯旺, 請提出: 一、台端聲請發支付
命令之債務人聯旺食材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09月18日府授經
商字第106074630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
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
之公司抄錄(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
單) 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
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
代理人)。㈢提出本件訂貨之相關釋明資料( 如發票或收據
等) ,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