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
債 權 人 楊文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敬桀實業有限公司
、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、陳璇琳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債務人陳璇琳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
請勿省略),並確認是否為債務人?若是,請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。
㈢補正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敬桀實業有限公司、鑫旭
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㈣確認楊文洲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?若是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
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(依原因事實
及郵局
存證信函應為
諭銓照明有限公司)。
㈤敘明對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敬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
新臺幣1,069,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據釋
明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