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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8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 債 權 人 楊文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、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、陳璇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補正債務人陳璇琳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   請勿省略),並確認是否為債務人?若是,請敘明對其請  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。   ㈢補正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敬桀實業有限公司、鑫旭    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   ㈣確認楊文洲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若是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    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(依原因事實    及郵局存證信函應為銓照明有限公司)。   ㈤敘明對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敬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    新臺幣1,069,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據釋    明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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