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
債 權 人
諭銓照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瑞能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敬桀實業有限公司
、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事項如有變更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㈡債務人如有變更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