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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89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1號 債 權 人 銓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能 債 務 人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宗 債 務 人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債 務 人 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家鑫 債 務 人 廖琛勉 一、㈠債務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、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  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、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   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、廖琛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   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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