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09號
債 權 人 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康瑞昆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六合即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務人吳六合即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
資或合夥,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(如稅務機關扣
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、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