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7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09號 債 權 人 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瑞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六合即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債務人吳六合即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    資或合夥,並提出其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(如稅務機關扣    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、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