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司促字第28121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因與
債務人宋佩芸即宋雪枝間
支付命令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
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有
上開規定之
適用。
二、查原支付命令並無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是
債權人聲請更正利息之主張,自不應准許。至原支付命令駁回債權人利息請求之部分,債權人如有不服,應於原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聲明
異議,自與聲請更正之要件不符,
附此敘明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