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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8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6年度司促字第28121號
債  權  人 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倍廷  



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宋佩芸即宋雪枝間支付命令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
  理  由
一、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有上開規定之用。
二、查原支付命令並無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是債權人聲請更正利息之主張,自不應准許。至原支付命令駁回債權人利息請求之部分,債權人如有不服,應於原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聲明異議,自與聲請更正之要件不符,附此敘明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  黃伃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