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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817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 債 權 人 弘晟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川賓 債 務 人 浤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佑 一、㈠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    零柒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 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李瑞貞、    浤銓工業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給付貨款,惟    查債權人提出之發票影本所載買受人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    ,非李瑞貞,經本院於106年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裁定    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李瑞貞請求之原因;若是,請   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    料,該裁定並於106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於圳頂派出所,債    權人迄未補正,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瑞貞部分未予釋    明,不予准許。)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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