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1號
債 權 人 弘晟利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川賓
債 務 人 浤銓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佑
一、㈠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
零柒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。(
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李瑞貞、
浤銓工業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給付貨款,
惟
查債權人提出之發票影本
所載買受人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
,
非李瑞貞,經本院於106年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
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李瑞貞請求之原因;若是,請
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、
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
料,該裁定並於106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於圳頂派出所,債
權人
迄未補正,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瑞貞部分未予釋
明,不予准許。)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