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76號
債 權 人 葉亮昇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楊顥澤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
求,應釋明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楊顥澤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
暨提出楊顥澤借款之釋明資
料(因依匯款單
所載收款人為永峻影音系統有限公司)。㈡提
出債務人楊顥澤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」,此項
裁定已於106年10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證。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