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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8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 債 權 人 倢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立偉 債 務 人 江淑惠 債 務 人 鈺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涵 一、㈠債務人江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貳    佰柒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    陸萬伍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前二項債務人其中有一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時,其他債務    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清償責任。  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 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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