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茗山造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戊 債 務 人 特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茗山造景園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「林東茂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林東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