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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65號 債 權 人 順菖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湯理財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湯理財住於 南投縣,屬本院之轄區,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同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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