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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29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9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陳淑君 債 務 人 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慶徽 人 債 務 人 陳麗華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    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   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 二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約金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捌佰    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    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零肆佰陸拾    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  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 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 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    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   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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