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90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潤逢
代 理 人 陳淑君
債 務 人 天福海運
承攬運送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慶徽
人
債 務 人 陳麗華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
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
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
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捌佰
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零肆佰陸拾
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
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
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
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