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64號
債 權 人 南光生活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籃全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千瑜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本件之流量表客戶對帳單中金額$24772及$13272,何以未
經債務人之受雇人簽名,請釋明之(或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
)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