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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3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64號 債 權 人 南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全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千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本件之流量表客戶對帳單中金額$24772及$13272,何以未    經債務人之受雇人簽名,請釋明之(或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   )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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