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17號
債 權 人 景穎噴塗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景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黃菘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何?並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及附表之發票人
記載是否有誤?(發票人應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),
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