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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0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95號 債 權 人 傳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裕祥、范憲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全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利息起算日應為何者?(起算日若為106年10月13日,請提出    請求依據)   ㈣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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