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98號
債 權 人 超泵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仙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浚威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18,69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(依
民法第207條
規定,利息不得再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
㈡提出債務人浚威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