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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06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9號 債 權 人 品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宏吉即勝峰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。  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,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(台端之請    求金額與原因事實、存證信函均不符)。   ㈣確認原因事實為何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台端原因事    實記載之積欠金額、債務人還款金額,與狀附明細表及存    證信函不符)。  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10月11    日,如為106年10月11日請敘明法律依據(按民法規定,債    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   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)。   ㈥確認本件債務人勝峰空調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   之商業登記資料;請提出負責人魏宏吉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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