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9號
債 權 人 品岱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秀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魏宏吉即勝峰空調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查報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。
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,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(台端之請
求金額與原因事實、
存證信函均不符)。
㈣確認原因事實為何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台端原因事
實記載之積欠金額、債務人還款金額,與狀附明細表及存
證信函不符)。
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或106年10月11
日,如為106年10月11日請敘明
法律依據(
按民法規定,債
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計算之
遲延利息)。
㈥確認
本件債務人勝峰空調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
之商業登記資料;請提出負責人魏宏吉之最新
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