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95號
債 權 人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德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龍誠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確認債務人為何,及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
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釋明。
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之
法律依據為何?
㈣請提出支票票號AC0000000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㈤請提出債務人購買板模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