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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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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07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95號 債 權 人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誠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 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請確認債務人為何,及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   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   釋明。   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?   ㈣請提出支票票號A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  ㈤請提出債務人購買板模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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