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
債 權 人 耀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寶
債 務 人 旗揚水電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陳年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
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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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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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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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6年5月5日 │965,750元 │106年11月17日 │NB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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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6年8月26日 │2,975,000元 │106年11月17日 │NB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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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6年5月21日 │101,000元 │106年11月17日 │NB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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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106年10月30日 │1,300,000元 │106年11月3日 │WH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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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