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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094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 債 權 人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債 務 人 旗揚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年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  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  利 息 起 算 日  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年5月5日       │965,750元       │106年11月17日     │NBA0000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8月26日      │2,975,000元      │106年11月17日     │NBA0000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6年5月21日      │101,000元       │106年11月17日     │NBA0000000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6年10月30日      │1,300,000元      │106年11月3日     │WHA0000000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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