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463號
債 權 人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賢嫈
債 務 人 中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益全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(
按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
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始得聲請
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查
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三項「工程機關單位:
國立中興高級中學配合負責監督付款給債務人」
非以給付
金錢、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,故依同
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予駁回)。
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