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6號
債 權 人 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淑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賴珈玟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具狀人為「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
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提出債務人賴珈玟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