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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19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 債 權 人 嘉昌鑄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敏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受有9,195,648元之損害計算式是否有誤?與    事實理由不符並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?   ㈡提出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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