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98號
債 權 人 華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弘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白忠議即大元科技工業社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因請求標的金額175,672元與105
年8月份至11月份對帳明細單總額211,347元,二者不一致
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