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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2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78號 債 權 人 聚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耿賢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第2項、513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雖先前通知補正要 求提出債務人陳耿賢購買水電材料之相關之釋明文件(如訂 購單),然債權人主張:因水電材料皆係陳秋賢撥打電話以口 頭訂購之;惟訂購之銷貨退回單及保管單皆係以「完美水電 工程行」之名義為之,嗣經本院再通知補正: 提供完美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 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? 惟據債權人陳報,陳秋賢並無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設立獨 資或合夥之商業組織,然「完美水電工程行」與陳秋賢未據 債權人補正是同一性之釋明文件,依前揭法條之規定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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