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1號 債 權 人 毅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先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源金泰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建廣有限公司是否已變更為源金泰興業有限公司?並    提出源金泰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 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