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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 債 權 人 何麗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佩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何麗春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若是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   (依銷貨憑單所示出貨人為星紅實業有限公司)。   ㈡確認柯佩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依銷貨憑單所示客戶名稱為    宗泓企業社(台南))。  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    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。   ㈣請陳報請求金額415,720元之發票或收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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