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5號
債 權 人 何麗春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柯佩君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何麗春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?若是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
(依銷貨憑單所示出貨人為星紅實業有限公司)。
㈡確認柯佩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依銷貨憑單所示客戶名稱為
宗泓企業社(台南))。
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
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。
㈣請陳報請求金額415,720元之發票或收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