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3號
債 權 人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重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趙志仁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
違約金併入本金再請求利息之依據?
㈡於聲請支付命令中得請求
強制執行及其員警
執行費用之依
據?若有誤請更正請求金額?
㈢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確認程序費用請求連帶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