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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74號 債 權 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佰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,並請提出最新公   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   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    、簽收單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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