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74號
債 權 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錫羣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佰頡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,並請提出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
、簽收單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