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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82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25號 債 權 人 傑崴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如 債 務 人 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洪蕙玲 一、㈠債務人洪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,及   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    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   拾伍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,如有任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者,他項    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。  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債權人以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    木包工業積欠工程款,並以債務人洪蕙玲簽發、經債務人    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背書之支票乙紙,及債務人許紘    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簽發本票乙紙,共同擔保前揭工程款    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    背面影本,難以辨識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之背    書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逾前開第    二項之請求,不予准許)。  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主文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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