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25號
債 權 人 傑崴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淑如
債 務 人 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
債 務 人 洪蕙玲
一、㈠債務人洪蕙玲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
拾伍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,如有任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者,他項
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。
㈣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債權人以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
木包工業積欠工程款,並以債務人洪蕙玲簽發、經債務人
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
背書之支票乙紙,及債務人許紘
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簽發
本票乙紙,共同
擔保前揭工程款
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
背面影本,難以辨識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之背
書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逾前開第
二項之請求,不予准許)。
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