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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債 權 人 王瑞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彩網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債務人湯秀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債務人湯秀惠之實際居所地址。   ㈣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   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),並提出清晰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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