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
債 權 人 王瑞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鑫彩網通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湯秀惠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債務人湯秀惠之實際
住居所地址。
㈣詳細說明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因
所載原因事
實與狀附證據不符),並提出清晰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