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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 債 權 人 李國安即勝宇冷凍食品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昭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  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   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   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 500元。本件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   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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