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2號
債 權 人 陳慶展即泰和鐵工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揚得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
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
法定代理人若有誤
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