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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6號 債 權 人 朝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「彭明宣」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朝堃有限公司    之法定代理人。   ㈡確認「張雅涵」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  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;若認其為債務人,請敘明原因事實及    法律依據(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    及法定代理人。台端於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記載張雅    涵,並未釋明其身分)。   ㈢確認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,如    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按票據法規定,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   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)   ㈣確認原因事實中發票人「張雅涵」及付款人「宗益建設有    限公司」之記載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按支    票及退票理由單記載,發票人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,付款    人為台中商業銀行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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