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6號
債 權 人 朝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明宣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「彭明宣」係
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朝堃有限公司
之
法定代理人。
㈡確認「張雅涵」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;若認其為債務人,請敘明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
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
及法定代理人。台端於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記載張雅
涵,並未釋明其身分)。
㈢確認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,如
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按票據法規定,執票人向支票債務
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)
㈣確認原因事實中發票人「張雅涵」及付款人「宗益建設有
限公司」之記載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按支
票及
退票理由單記載,發票人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,付款
人為台中商業銀行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