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
債 權 人 金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美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冠沛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訂購單、送貨
單、簽收單)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?(因請求標的金額79,196元與二
張發票總金額79,076元,二者不符)。
㈢請提出利息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算之釋明資料(如支票
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