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6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債 權 人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懋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 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 修法理由參照)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 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以股金抵償價金協議於法不合不生法律效力之 事未據債權人提出相關事證,又債務人是否尚積欠價金之卻 復未提出相關釋明,債權人未能盡釋明責任,其聲請於法未 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