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
債 權 人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蔡瑞清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毅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
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,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
符之簽章。
㈢提出
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雙方之契約、工程契約)。
㈣請提出先代墊鋼板材料金額0000000元之發票或收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