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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債 權 人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瑞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毅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;    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,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    符之簽章。   ㈢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雙方之契約、工程契約)。   ㈣請提出先代墊鋼板材料金額0000000元之發票或收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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