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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債 權 人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瑞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13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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