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9號
債 權 人 林怡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分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、巫柏緯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債務人違法轉嫁3475元之勞健保費之釋明文件?
㈡提出匯入帳號:0000000000000為公司或巫柏緯所有之釋明
?並借款31萬元之釋明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