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9號
債 權 人 林怡芝
債 務 人 分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巫柏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其餘請求
駁回。查
本件債權人原係任職於債務人之公司擔任
業務一職,公司財務困難,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,
惟債權人
所附之匯款申
聲請書內載之帳戶,係應為公司所有或債務人
巫柏緯所有,前經通知補正:提出匯入帳號:0000000000000
為公司或巫柏緯所有之釋明?
據債權人
陳報狀之商品合約書內之收款單位
所載,抬頭為分
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,銀行為合作金庫銀行(朝馬分行),帳
號為0000000000000,此帳號顯為公司所有,且債權人對巫
柏緯請求部分亦未提出釋明,今對其請求支付命令顯無理由
應予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
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
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
主文 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