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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9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本件請求第三人李冠樺任職債務人應領薪資之起日    。   ㈡查報債務人每月應領薪津三分之一之金額並提出釋明資料    。   ㈢查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   ㈣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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