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
本件請求
第三人李冠樺任職債務人應領薪資之起
迄日
。
㈡查報債務人每月應領薪津三分之一之金額並提出釋明資料
。
㈢查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㈣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