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及計算式為何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狀
附
執行命令附表,台端之債權額為50.01%,與台端主張之
計算式不符,請具狀說明之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