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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9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6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元氣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及計算式為何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狀    附執行命令附表,台端之債權額為50.01%,與台端主張之    計算式不符,請具狀說明之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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