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2號
債 權 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瑜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楊慧婷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【㈠確認「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」是否為本件債權人;若是
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(依租賃
合約書所示立契約書人為亞威空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)㈡本
件請求積欠租金及滯延金金額之計算式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】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