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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398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3號 債 權 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瑜 債 務 人 高興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依補正狀所載,債權人依狀附協議   書第9.1條約定請求滯延金每日12元,該條規定利息之   約定,且債權人誤以年息百分之二十為日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 ,故債權人此部分請求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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